人民币去哪了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刘全根
湖南电视台的综艺节目《爸爸去哪了?》,让很多人在亲情之间互动,春节晚会的《时间去哪了?》歌曲,使很多人重新思考人生,马航MH370去哪了?让更多的中国人陷入悲痛之中,而人民币去哪了,使生意人张聚财的人生在一段时间里落入大起大落和悲喜交加之中。
人民币去哪了?
张聚财,听名字就是发财和聚宝的人才,他来自福建省南平市,自1996年来郑州打工,凭着勤奋和努力,爱拼才会赢,十年后成为资产千万的钢材经销商,为开展业务需要,2008年10月在郑州市XXX银行开立了网银账号,几年来,业务需要和资金流动都比较方便,随着,又开设资金最大金额每天50万的转账幅度额。
2014年3月23日上午10点,张聚财正在公司开会,手机短信出现信息,10点11分网银账户转出3000元,13分转出30000元,15分转出200000元,奇怪了,公司人都在,会计和出纳也在,谁在操纵,接着又转出几笔,共499000元,等电话报银行冻结账户前,499900元钱已没了。当时,老板吓出一身汗,如果这样下去,一天50万,这还的了?他马上去开会银行查询,确实是转走了,转到广东惠州市一家公司账户,什么原因?银行没有合理的解释,张聚财马上去辖区公安局报案,但是,案件侦破尚待日子。
一波不平又起一波,2014年4月11日,如出一辙,同样的网银账号又被转账300000元,经银行查询,已转到郑州一个姓崔的基金账号上,打电话也通,很快就挂了,两笔巨款不翼而飞,问题在哪里?当张聚财正在百思不得起结的时候,问题又出现转机,钱又飞回来啦。
2014年4月27日,开户银行通知,被转出的两笔钱均已被转回,通知张聚财办理确认手续,看到这失而复得的人民币,心情是过山车啊,各自滋味涌上心头,他控制部住情绪与银行的工作人员大吵一次,可究竟钱是如何来啦又如何走的?没有人说的明白。
谁动了我的网银?
目前银行办理网银的几种模式:
(1)自助办理网上银行
打开银行网站首页点击“个人网上银行”;点击“网上银行自助注册”,进入“用户自助注册”页面,详细填写用户信息,确认无误,点击确定;进入“用户自助注册确认”,注册申请成功,即可在线实时支付。
(2) 营业厅办理网上银行
带上有效身份证,到银行办理开通手续,如果已经有银行卡或存折,可以用现成的卡或存折开通网银,没有就要新开户办理。如果自己在同一银行有多个卡或存折,可以把其它卡或存折的账号追加为网银账号,不同银行的账号不能追加为同一网银账号。
(3)动态口令卡网银
这种网银没有U盾,在柜台签约注册时,银行会给一张口令卡。在银行注册后还要在网上激活才能使用,激活时要安装数字证书,不用安装驱动。
(4) U盾网银
在银行办理开通网银后,银行会给一个U盾与《网上银行使用手册》,安装后激活网银,下载安装证书后即可使用。
张聚财使用的是U盾网银,卡在他身上,U盾由其妻子保管,密码只有2个人知道,被盗有,一是密保泄露或网络黑客在用户使用时盗取,二是银行内部有人动手脚,三是银行本身的系统存在有缺陷。
谁该对被盗走的人民币负责任?
案例一:2012年9月,工商银行的借记卡用户,福建省福鼎市人谢先生在家休息时突然收到短信,短信显示持有的银行卡在2012年9月7日0时07分经POS机支出10万元。
谢先生立即拨打了工商银行客服电话,但当谢先生成功冻结账户并挂电话后,又收到另一条短信,短信显示谢先生的银行卡又经POS机支出15.8万元。也就是说,谢先生在与工商银行客服电话挂失过程中银行卡又被刷走15.8万元。
“随即我就向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报了警。”谢先生表示。
谢先生认为:“由于银行的挂失系统迟缓,花费303秒才成功挂失,无法及时挂失导致15.8万元的扩大损失。”
此外,他还认为:“银行卡一直在自己身上,密码也从未泄露,银行卡被克隆盗刷,银行的系统无法识别。”鉴于上述理由,谢先生认为工商银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支行(谢先生的开卡行)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
由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的侦查,成功追回被盗刷款项21.81万元,即是说尚有3.99万元没有追回,谢先生的损失也就为3.99万元。
工商银行方面对此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工商银行认为,“首先谢先生持有储蓄卡,并自己设置和保管密码,25.8万元的划转均是凭谢先生的正确卡信息及密码进行的正常交易。”
其次,“银行卡密码是由储户设定的,用于验证储户身份的、独立于银行卡信息存放的、具有唯一性的储户私密信息。由于密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工商银行在开户及其他场合均提醒客户‘请牢记存折、存单、灵通卡的密码,切勿泄露’。”
“依合同约定,所有使用密码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妥善保管密码是客户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通过银行借记卡进行交易,银行卡和密码缺一不可,即使原告存款是被他人冒领,也是由于原告自身对银行卡信息和秘密保管不善所致。最后,“工商银行已尽款项支付和存款安全保障相关义务,并无任何不当”。
谢先生之后一纸诉状把工行告上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2月6日公开开庭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
法院方面认为,谢先生明确本案系违约之诉,谢先生在工商银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支行处开立借记卡,双方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鉴于本案系因借记卡使用引起的争议,法院释明后确定本案案由为“借记卡纠纷”。另外,法院还认定本案借记卡账户两次支出共计25.8万元系使用“伪造卡”所致。
“本案中,原、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己方应有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作为发卡银行,未尽防伪仿造及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作为借记卡的持有人,未尽谨慎保管借记卡信息和密码的义务,导致借记卡信息和密码泄露,也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方面认为:使用借记卡在POS机刷卡交易,应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合法有效的银行卡;二为正确有效的交易密码。在借记卡刷卡交易过程中,发卡银行负有银行卡防伪仿造及安全保障义务;持卡人负有谨慎保管借记卡信息和密码的义务。
也就是说,谢先生对和工行交易损失均存在过错,而工行应对其也就是说,谢先生对和工行交易损失均存在过错,而工行应对其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服务平台,通过提高借记卡防伪仿造技术水平防范非法行为获取账户信息和密码。
所以鉴于以上原因,法院裁定,谢先生承担损失的30%,工行方面承担损失的70%,即工行承担2.79万元(3.99万元×70%)及相应利息和15.27万元(21.81元×70%)盗刷期间的利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案例二:
张磊是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某企业的负责人,2006年10月,他在某银行开通了网上银行。2007年9月17日,张磊在该存折上存了30余万元。当天下午2时许,当他到银行取钱时,却被告知账户上只剩560元。经询问,原来是自己银行卡上的存款34.9万元被别人转走支取了。在发现自己的存款被转入姓名为丁嘉伟的借记卡上后,张磊曾多次要求支取存款,但均被获嘉县某银行拒绝支取。为此,张磊认为银行违反了其及时支取存款的合同义务,而基于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的违约责任。2007年11月8日,张磊将某银行获嘉县支行起诉到获嘉县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存款34.9万元及相应利息。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磊在被告处开户,并注册办理了电子银行用户,双方即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在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中,负有及时支取存款的义务。而本案中,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张磊存款被窃取的原因属于张磊泄露了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的情况下,其仍应承担及时支付存款的民事责任。3月20日,获嘉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某银行获嘉县支行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储户张磊存款34.9万元及自2007年9月17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存款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
网银资金被盗法律责任分析:
我国目前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规制的法令是银监会发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在法律责任上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的安全隐含、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造成的资金损失,由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因客户泄露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和保密义务所遭受的资金损失,由客户承担相应责任;因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认证出现漏洞或失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电子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享有所有权,并在约定期间届满时或者存款人提出请求时,负有返还同种货币的义务。
网银出现问题,第一责任者是银行,其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网上银行法定义务和服务协议的义务。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储户在非因自己过错遭受财产损害时,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网上银行服务协议,银行在进行业务创新的时候,应当保证交易系统的安全,增加储户对于银行创新业务的信赖。储户申请网上银行业务时,与银行签订了网上银行服务协议,银行需要进行储户身份识别,数字证书认定,以及需要采取一定的止损措施等保障交易安全。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作为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基本合同,储户在进行网上交易时,银行应当承担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保障网络的硬件设施完备、安全,使储户能够进行信赖交易,此过程中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财产损失等,当由银行承担基本的损失赔偿责任。
银行是犯罪分子的直接侵害对象。网上银行是高科技下的产物,银行在赚取利润的同时要承担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探寻网上银行的漏洞,攫取不法利益,侵害的目标和对象已经从具体的个人转向了银行,针对的是网上银行系统中的资金,挑战的是银行金融创新制度。
笔者认为,银行是法定的第一责任承担者。根据《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解决”。在银行和储户之间,储户进行网上银行交易受害之后,损失的第一承担者应当是银行,银行承担损失之后,可以向利用网上银行的系统或信息窃取资金的行为人追偿。银行具有多元的规避风险措施。银行作为金融业的强势组织,具有更多的防护手段和避险机制,如有足够的实力可以更新技术,加大防范;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规避损失;甚至会提高银行服务佣金,变相分摊到广大储户等,所以银行作为损失的第一承担者更为合理。
刘全根律师,1997年开始执业,期间于2003年曾荣获南阳市“人民满意的司法行政干警”称号。
现为河南电视台特聘法律专家和公益维权律师,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有理说理律师团专职律师,河南省法学会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医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劳动和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公司证劵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主同盟盟员,近年来,先后参加了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中南六省区暨香港澳门律师工作研讨会﹑河南省第七届公检法司法研讨会﹑中美刑事辩护律师技能培训班和河南省律协医事委员会年和劳动保障委员会并发表获奖论文数篇,每年参与河南电视台为民调解节目50多次,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和谐社会。目前,担任河南省建设置业有限公司、郑州众力电梯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
专业特长: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商业谈判、交通事故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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